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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批准“西藏信息港”网站从事登载 新闻业务的批复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:
根据国务院新闻办《关于批准“西藏信息港”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函》国新办发函[2001]92号,现对你处报来的《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》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“西藏信息港”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;
二、网站在从事登载新闻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登载新闻业务的规定。
此复。
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
2001年4月17日 主题词:互联网站
登载新闻 批复
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
2001年4月18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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